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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千年后 第378节 (第1/8页)
假如某一天人类真的做到了,那也必然是基于因为那时的文化、生活习惯和舆论氛围发生了变化,导致这样做比不这样做会更好、更贴近于公民的“常识”和社会的“需要”。 以推进人权和文明的理由废除死刑,绝不会因此而带来真正的人权和文明。因为它也并不会让社会的土壤因此而改善。 ——它应是一个状态达成之后的结果,而非是达成这个状态的手段。 现在的问题是…… 这种从人道主义的存在主义中异化出来的道德观,究竟是怎么在这个时代出现的? 虽然从哲学理论上,存在主义的诞生背景,的确恰好符合法兰克共和国如今的情况:随着国王将教士赶出了国家,宗教这种包容一切的哲学框架物就随之丧失,之前的世界观建立在宗教上的法兰克人也因此在精神上变得一无所有,也失去了归宿感;同时人们逐渐变得富有、战争逐渐平息,物质上的生存危机淡化,精神上的存在危机变得更加锋锐。 于是法兰克人便会将自己异化。他们将不再屈从于分工的个人身上,看见了他们名之为“人”的理想,并把这个“人”来代替过去每一历史时代中所存在的个人,把他描绘成历史的动力。 因此在他们看来,是“人的个性”、“人的自由意志”推进了历史的进步,集体人权更应高于上帝、科学、理性、法律和道德。这毫无疑问是一种形而上的观点。 维护和保障人权,自然是一种基本道义原则。如同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是最大的罪行一样。可若是将人权凌驾于外部的社会法规之上,这便会导致种种社会乱象。 比如是否允许堕胎、比如婚姻是否可以由任意数量成员组成、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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