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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第4/4页)
邦通信委员会规定和1934年《通信法》的行为,广播电台应该指出哪些内容是受到赞助后播出的。可这种轻罪普遍存在于音乐行业,并且在60年代国会调查后也没有任何好转。 一个节目策划人可能会打电话给某位唱片公司的代表,询问他们是否需要帮助。 “我们的节目会选8首歌,而这世界上有那么多首歌,如果你不帮助我们,我们也不需要帮助你。” 然后这位负责歌曲营销的代表可能就会掏出几百甚至上千美金通行费,保证他们代表的那位歌手入选,并且掏出更多钱保证这首歌在一周内重复多次播出。听众也许不会记住偶尔听过一次的歌,却会记住那首一周内播了六次的新歌。 为了避开法律上的规定,唱片公司会雇佣第三方来做这件事,这样他们就可以避免被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和地方检察官直接调查。 这也是大唱片公司挤压竞争对手的手段之一,毕竟小型独立厂牌往往没法像他们一样使用大量资金营销产品。 乔琳现在说的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况,无论是因为幸运而是质量本身,他们的歌可能真的在加州数个大学电台中流传。 史蒂夫笑着说:“我确实请求我的同事帮了我个忙,可我真的没想到,乔,我们是有一首热门了吗?我开始思考我们是不是该找个版权管理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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